《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 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