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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2017-02-10 20:57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2282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标准委  

                                                                             2016年3月28日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五条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第六条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  

第八条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准委确定。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批次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情况。  

第十条总体情况包括:  

(一)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二)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三)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四)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标准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