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动物卫生标准化工作,第四届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于2021年5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6月21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动物卫生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卫生、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疾病临床诊疗(伴侣动物除外)、动物福利、兽医机构效能评估等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英文名称: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Animal Health (NTSCAH)
第三条 标委会接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标委会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标委会工作职责:
(一)分析国家动物卫生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国家和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制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按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提出推荐性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标准定期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建议;
(四)开展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跟踪、研究相关动物卫生国际标准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
(五)开展动物卫生标准宣贯工作,培训标准起草和使用人员;
(六)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动物卫生领域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行业协会、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九)定期向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报告工作;
(十)提出组建分标委会、专门工作组的建议,负责管理下设分标委会和专门工作组。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工作职责进行;
(十一)承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标委会设委员48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
第七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二)在动物卫生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等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人选通过公开征集产生,委员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二)有动物卫生领域的扎实理论基础或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动物卫生标准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热心国家动物卫生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标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五)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可对国家动物卫生标准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以及标委会各项制度、决定和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标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可获得标委会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和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委会组织的会议、标准技术审查等活动,每年应参与标委会工作不少于100小时;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动物卫生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遵守和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每届任期同标委会每届任期,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标委会;
(二)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三)不履行职责,聘期内两次不参加标委会活动;
(四)利用标委会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行为使标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为秘书处承担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入该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动物卫生等相关领域专家为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将热衷于标准化工作的专家设为观察员。观察员可以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获得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与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人。
分标委会的委员管理参照标委会的委员管理执行。
第二十条 分标委会接受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对标委会负责,并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分标委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特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标委会委员担任,负责特定领域或专业的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工作组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在以下方面,接受农业农村部管理:
(一)组建、换届、调整;
(二)确定标委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标委会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标委会归口标准的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
(五)标委会与行业内其他标委会工作之间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按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准备相关换届材料,在届满前3个月通过农业农村部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换届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工作范围、名称、委员调整建议,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并对相关提案进行表决。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不定期召开标委会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国家动物卫生标准化工作的紧急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标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会议、电子或信函形式,对以下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标委会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报批材料;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标委会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八)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的决议;
(十)其他需全体委员审议的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对于有重大分歧的事项,秘书处应记录委员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开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标准制修订经费;
(二)国家标准委和农业农村部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其他部门或单位委托制定标准提供的经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开展标准体系、立项和标准实施情况调查研究等;
(三)组织标准审查会、年会、培训等相关活动;
(四)组织立项、技术复核、审查、复审、宣贯等工作;
(五)向委员提供资料;
(六)其他与标委会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26日发布的《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