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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根据《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所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条 动物卫生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标)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实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要求,制定动物卫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调整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

第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度标准立项指南要求,确定优先立项领域,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征集动物卫生标准立项项目。

申报项目的第一起草人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工作,经第一起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提交标准立项申报。第一起草人应确保具备拟申报标准的研究团队和研究基础,保证标准项目的成熟度,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材料。第一起草人在申报前应对拟申报的标准进行查重。对已经发布的标准,不能重复申请新立项,可以在原有标准基础上申请修订。第一起草人名下有未提交报批的标准项目,不予新立项。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查重审核和文本规范性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秘书处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按照《动物卫生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细则》开展立项技术审查。

立项技术审查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提交全体委员投票表决。秘书处将通过表决的项目上报农业农村部申请立项。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七条 通过立项后,标准起草人应参加秘书处组织的标准立项启动会,及时组建起草团队(组)。之前未参加过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起草人,应参加相应的标准培训。鼓励起草组成员参加标准化知识培训。

第八条 标准起草人应按要求按时形成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以正式公文,按要求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九条 起草组原则上由第一起草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编写及验证工作。起草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业务和有关法规,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起草组须按照标准制修订流程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标准立项理由、依据、目的、意义,方法建立及验证等技术内容,工作步骤和计划进度,人员分工和经费预算等。

起草组应根据标准对象、内容及适用范围,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资料,掌握相关领域技术和发展趋势,开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可行性分析,明确标准涉及专利情况。起草组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的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相关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起草组应与秘书处,生产使用、科研、高校以及经销、疫病防控等领域专家开展面对面研讨,或进行实地调研,广泛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20家以上,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对象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标准切合实际、安全可靠,便于贯彻实施,应对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第三方验证。

第十四条 起草组应归纳整理征集到的意见,汇总后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依据或进行论证。按照征得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将如下材料报秘书处。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技术复核表;

(五)标准征求意见稿;

(六)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七)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八)涉及专利的,还应提交专利相关信息;

(九)第一起草单位出具的标准送审公文。

第十五条 起草组应将征求意见材料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标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六十日,行标不少于三十日。标准起草组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解释。

第四章 报批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组织标准报批审查工作。秘书处对送审标准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内容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可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作进一步修改。

第十七条 对符合送审要求的项目,秘书处组织委员和专家开展报批审查。标委会对送审标准材料实行二次审查机制,依次是组织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预审查;组织全体委员会审。

第十八条 审查阶段,对标准或条文有意见分歧的,意见提出人应提供所持观点的科学依据和论证材料。标准起草组应对意见进行响应,响应方式包括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起草组应说明理由。审查时意见分歧较多,不能协商一致时,或者审查中专家组意见为建议“不同意报批”时,由秘书处将送审材料退回原起草单位作进一步修改,起草组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预审查会,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全体委员会审,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要求参加投票的委员(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专家)3/4,参加投票的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报批审查应按照《动物卫生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细则》要求,重点审查标准材料完整性、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审查后要形成审查意见汇总表、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委员和专家名单。

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投票情况、会审结论,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并准备相关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公文(制式申报单)、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审查意见汇总表、技术复核表、征求意见汇总表、送审稿。

涉及专利的,应提供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已披露专利清单、涉及专利标准信息表。已授权专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未授权专利应提供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专利应提供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并收集报批材料,提交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项目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第六章 标准调整、清理及复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在研项目,在项目截止日期2个月前,经第一起草人申请或标委会提出,经评估,对已不具备继续完成条件的在研项目,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清理,继续完成的标准项目,应在项目截止时期1个月前提交。其中,国标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行标提交农业农村部,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起草组应向秘书处提交“一图读懂”、视频解读等标准宣传材料,并主动跟踪标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标委会标准实施情况,并配合标委会开展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调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及时开展标准复审,一般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21日发布《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