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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标准技术审查程序,保证标准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81,以下简称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和农业农村部管理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对归口管理的动物卫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报批和复审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应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服务产业、科学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标准体系规划和制修订工作需求,组织召开标准立项审查会和报批审查会。

(二)根据标准所在的技术领域,从“动物卫生标准法规研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遴选符合第五条要求,且专业领域与拟审查标准内容契合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三)审查标准立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与协调性。

(四)审查标准送审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五)组织对标准开展定期复审。

(六)承担标准的技术审查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二)在动物卫生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熟悉动物卫生标准化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第六条 专家组的职责如下:

(一)遵守第一条中有关法律法规,高效、公平、公正承担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二)按照技术审查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三)提出标准立项、送审和复审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职责范围内审查的过程文件和审查结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组成原则:

(一)专家一般来自专家库,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二)专家组的组建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专业、合理的原则。

(三)专家选择遵循专业方向一致原则,根据审查标准涉及的专业领域,选择工作方向匹配的专家。

(四)相关领域设有WOAH参考实验室、国家参考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的,优先选择以上单位专家。

(五)同一专业领域,承担过重要科技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优先选择。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标委会委员。

(七)遵循回避原则,参与标准起草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第八条 标准立项申报单位、标准项目起草组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以及每年度的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要求,按时提交标准立项申报及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

(二)及时处理标准审查意见。

(三)根据秘书处要求,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会议及培训。

第三章 立项技术审查

第九条 立项技术审查一般由10—2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通常由秘书处提名,经全体专家同意的标委会资深委员担任。

第十条 审查程序:

(一)秘书处审查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后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根据拟立项项目数量和内容决定是否分组审查。

(二)秘书处根据申请立项标准项目涉及领域,从标委会委员与专家库中遴选研究方向匹配的委员、专家组建专家组。

(三)专家组成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会议现场推荐专家组组长一名,负责主持审查工作。

(五)专家组成员审阅相关材料、听取项目汇报,根据标准体系和立项审查要求审查拟立项项目总体情况,形成立项审查意见。立项审查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和“不建议立项”两种情况。

(六)专家组根据全体专家审查意见形成立项审查意向方案,以实名投票方式决定审查结果。专家组2/3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拟立项项目,其立项审查结果为“建议立项”。专家组对立项审查结果为“不建议立项”的申报项目,应给出充分的理由依据。

(七)秘书处对立项审查结果为“建议立项”的项目,应于标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秘书处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八)秘书处通过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向全部申报立项的起草组反馈立项审查结果。

(九)上年度建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如未通过国标委或农业农村部专家审查,起草组可根据反馈意见,将申报材料修改后重新提交,经秘书处核查后,与下年度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一并提交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申报。秘书处二次提交的立项申报项目,仍未通过国标委或农业农村部专家审查的,起草组如继续申报立项,须重新提交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审查要点:

(一)必要性。审查拟立项项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

(二)可行性。审查拟立项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与国家相关发展规划、行业或产业发展技术是否一致,技术指标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当前主流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存在专利风险。

(三)协调性。审查拟立项项目本身各部分之间的协调性和其与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推荐性标准以及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等的协调匹配情况。

(四)适用范围。审查拟立项项目所属类型和范围是否在技术归口单位的标准制修订范围内。

(五)项目预期效果。审查拟立项项目对解决技术滞后、瓶颈问题,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和贸易发展可能产生的作用,对标准体系完整性带来的潜在影响等。

(六)对修订拟立项项目的技术审查还应考虑拟修订主要内容和修订理由的合理性、修订后技术指标变化等情况。

第四章 报批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报批技术审查由预审查和全体委员审查两个环节组成。预审查专家由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审查程序:

(一)标准项目起草组在完成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形成送审材料后,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附件1)要求向秘书处提出预审申请。起草组须根据标准内容范围邀请2—3位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技术领域非项目组专家参加预审会议。

(二)秘书处根据申请信息及审查项目所属领域,遴选至少包含1位标委会委员在内的3—5位专家,与起草组邀请的非项目组专家组建专家组,共同参加预审会议。

(三)专家组组长由标委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预审会议,向委员会汇报标准预审查情况。

(四)专家组成员审阅相关材料、听取项目汇报,对标准材料从文件框架结构到具体文字表述,进行全面、详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跟踪标准审查整个过程,直到起草组完成材料修改。审查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协商一致时,或审查专家建议“不同意送审”时,由秘书处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作进一步修改,起草组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预审会结论为“同意送审”或“同意修订后送审”的标准材料,起草组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将“送审稿预审查会审查意见表”(附件2)提交秘书处。

(五)预审会议后,标准项目起草组须在1个月内完成材料修改,经专家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秘书处。

(六)秘书处组织标委会委员召开标准报批技术审查会议,由预审会专家组组长汇报标准审查情况,请全体委员审查表决。

(七)审查会对拟报批标准进行表决,结论分为“同意报批”、“不同意报批”和“弃权”。参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4,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会委员1/4的标准项目,方为“通过”。对审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标准项目,由起草组根据委员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其间预审查组全程跟踪。

(八)审查结果为“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组应在2周内编制形成报批材料,国家标准由秘书处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请全体委员线上审查并投票。线上投票结论分为“同意报批”、“不同意报批”和“弃权”。对于参与线上投票委员超过委员总数3/4,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会委员1/4的标准项目,秘书处将报批材料整理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九)未通过委员投票和主管部门审查的标准材料,将作为“退回”件,由预审查专家组指导起草组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第十四条 审查要点:

(一)材料完整性。送审材料包括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预审会议专家意见处理表、涉及专利相关材料(仅适用于涉及专利项目)、标准技术第三方验证报告(仅适用于动物疫病诊断或病原微生物检测类标准)。涉及完成计划调整的,还需提供调整记录。

(二)标准合法性。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送审材料应与立项计划保持一致,符合制修订各阶段规定。

(三)标准协调性。技术路线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不冲突,技术指标合理。

(四)标准规范性。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相关要求,标准结构合理,文字表述恰当。

第五章 标准复审

第十五条 审查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国标委和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标准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以及5名以上委员建议,启动标准复审。

(二)秘书处将拟审查标准在标委会网站、各类媒体以及专家群广泛征求意见。

(三)秘书处根据拟审查标准,向熟悉标准相关领域的委员和专家、标准起草团队发函征求意见,邀请其对标准具体内容、相关标准方法征求意见,填写《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复审工作表》(附件3)。

(四)秘书处对复审意见按照“修订(整合修订)”“继续有效”“废止”汇总整理,形成复审意见建议。

(五)对于建议“修订”和“整合修订”的标准,秘书处协商原起草团队,对标准进行修订。协商未果,公开征集修订起草团队。未有团队响应的标准项目将暂定“继续有效”,于次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中继续征集修订立项。

(六)秘书处将复审意见建议,拟进行“修订”和“整合修订”的标准修订申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按照参加表决委员须超过委员总数3/4,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表决委员1/4的要求,将表决结果、复审结论和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查要点: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是否明确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

(三)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四)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是否存在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五)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

(六)其他情况。标准规定的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舆情风险或安全风险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